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 2023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23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2年12月9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洋发展渔业、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推广节约用水先进典型。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核定、下达用水计划,并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区分不同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
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国家和省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洗车、洗浴、游泳馆、水上娱乐、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改进用水工艺和设备,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其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给水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公共给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防止用水漏失或者被取作他用。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
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宾馆、大型商超、文化体育场馆、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再生水设施,使用再生水。
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二)城市绿化、公共厕所、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实行雨污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