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新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改进用水工艺和设备,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其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