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