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一)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二)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的;

(三)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并且受害人要求出具的;

(四)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情形。

家庭暴力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家庭暴力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在结案当日出具并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同时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并做好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