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居民需求诉求响应机制。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居民实际需求和困难,并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及时回应解决居民实际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及时排查独居高龄老人、困境儿童、孕产妇、重大疾病患者、残障人士以及困难群众等人员情况,动态编制人员和需求清单,开展精准关爱帮扶工作。

对于居民委员会反映的需要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群众诉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该部门发起约请,被约请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组团式服务协调机制,切实推动问题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