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因业主委员会无法选举产生或者无法正常运作,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根据居民委员会的报告,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住宅小区所属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并在住宅小区内公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就居民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方案征询业主意愿,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征询,经参与征询的业主过半数同意。住宅小区管理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代行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尽快推动业主委员会组建或者改选。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