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3, 201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7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16年11月1日益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有关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保护的山体水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对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保护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市城市规划区内山体水体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山体水体和二级保护山体水体。保护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确定。
因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占用一级保护山体水体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修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因国家、省级、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占用二级保护山体水体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修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的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涉及保护的山体水体时,应当先进行山体水体保护专题论证,并将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纳入重要内容。
Chapter 3保护措施与管理
在一级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周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时,应当保持山体水体的景观通透。
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一)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开垦林地;
(二)非法采伐、移植、毁坏林木,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
(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四)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业废渣、砂石等废弃物;
(五)其他破坏山体生态、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采砂,填埋水体;
(二)倾倒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
(三)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和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液体;
(四)投肥、投饵养殖;
(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六)其他破坏水体生态、景观,影响水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山体水体破坏,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和修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
(二)在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受保护山体水体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