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开发区(港务区、园区等)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公路保护相关职责、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的,适用本条例关于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道的管理、养护和乡道的管理,由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条例规定的涉及村道的行政处罚,由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财政、审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资金保障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提出财政预算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Chapter 3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线路等监管,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种植作物,打场晒粮,饲养禽畜;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秸秆和各类废弃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堵塞边沟;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会商、论证,并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利用限高、限宽设施收取通行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实施超载、超限检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点,维持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检测站点维护、管理和检测称重等。
对超载、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驳)载超载、超限物品;拒不卸(驳)载的,可以组织代为卸(驳)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报的超载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超载车辆的驾驶员实施记分管理,具体的扣分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第一款所涉单位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重型货物种类及其规模以及遵守车辆装载配载规定情况等,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称重监控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实时传输称重监控记录。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巡查和质量自查制度。发现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公路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等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修复。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农村公路桥涵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发现农村公路桥涵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自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
(三)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养护,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影响安全通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已出具货运运单但货运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安装称重监控设施或者未确保正常使用的,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