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在不妨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会商、论证,并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利用限高、限宽设施收取通行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