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凿井设施、封闭取水井;逾期不拆除或者未封闭取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封闭取水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