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监督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优先安排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分配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取水井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凿井施工中出现地质环境不宜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取水单位和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徐州市市区三环路内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地面出现沉降的区域;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四)地下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生活用水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水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原有取水井,应当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或者封闭。
(一)建立健全取水井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三)如实填报用水报表;
(四)做好监测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的日常工作。
矿井疏干排出的水用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费。
(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水文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作为取用水的井应当做好永久性分层止水。
采矿者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水点,应当采取封堵等措施;停采闭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突水点采取的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闭坑。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条件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而拒不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的;
(四)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对地下水开采量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