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超量取水的,超量部分依法加收水资源费。

矿井疏干排出的水用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费。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