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收垃圾;
(二)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垃圾;
(三)保持垃圾处置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处理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
(五)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六)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信息等;
(七)制定应急预案,应对事故、设施故障等突发情况;
(八)按照规定的服务区域处理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噪声、粉尘和固体废物污染。
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尘屑、废气等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