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情节较轻的,由南岳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吸烟,未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南岳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