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拒绝签订的;

(四)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

(五)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