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代表组织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由企业代表组织责令改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