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集体协商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当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可以会同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共同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