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