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并按照国家规定预留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补偿费标准参照征收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执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土地,调剂了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足额补偿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