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依法办理手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