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补划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易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一定数量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后备资源储备。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应当加强管理,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提升耕地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