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非农业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可以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得占用优质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已开垦了相应耕地,经依法验收合格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建住宅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项目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