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消防工作;

(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