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留救助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和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管理,做好免疫证明监制与管理、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或者场所防疫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饲养和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