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气瓶安全的行为:

(一)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

(二)向气瓶内添加可能对气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损伤的物质;

(三)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

(四)将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擅自改换气瓶检验标志和颜色标志;

(六)加装、改造车用气瓶;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