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不得擅自设置经营性停车场。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和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新建临街建筑的区域,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根据用地类别和周边停车资源等情况,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已建临街建筑的区域,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停车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