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编制停车设施设计方案,科学设置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监控安防等设施以及交通标志、标线和限速设备,优化停车设施内及停车设施出入口与道路连接处的交通组织,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单独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依法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