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公共绿化,由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约定,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三个月内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的临时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