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5,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2年11月12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以网格化信息平台为支撑,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组织实施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法律政策宣传、民生事项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隐患排查、社会治安防控等活动。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应当依法配合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划分、调整和编码变更应当经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同意。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格长是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总责任人,负责组织网格员做好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指导员指导、督促、协调、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员是在网格中专门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做好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事项。
每个网格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网格员,可以由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镇(街道)工作人员中选配。
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的选任、配备、调整、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制定。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五)其他违法行为。
(一)基础信息采集。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和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二)社情民意收集。收集村民、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上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信息;
(三)法律政策宣传。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治安管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四)民生事项服务。协助办理公共事务、开展公益活动,为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人群提供服务;
(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化解处置工作;
(六)安全隐患排查。走访巡查网格内居民和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及时报告公共安全、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隐患;
(七)社会治安防控。协助做好网格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等工作,指导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八)其他事项。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信息平台对接融合,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