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对涉及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禁止使用功能、合理利用功能等内容书面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附件。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已储备未出让的地块,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在地块出让前,对已储备用地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履行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