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依法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享受合理收益。

因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需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