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时,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由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关系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