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历史建筑报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历史建筑由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传统风貌建筑由区(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迁移、拆除。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筑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