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历史建筑应当经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传统风貌建筑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征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