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尚未编制保护图则且需要维护、修缮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了解保护要求。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毁损严重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也可以通过置换、收购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后予以保护。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相关主管部门在征得保护责任人同意后,可以代为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类别和维护、修缮情况,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适当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