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价值要素;

(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安全;

(三)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上刻划、涂污;

(四)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或者影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安全和风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