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一)一类保护,重点保护建筑立面、主体结构、建筑主要平面和室内外价值要素。

(二)二类保护,重点保护建筑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和室内外价值要素。

(三)三类保护,重点保护建筑的室内外价值要素。

历史建筑按照一类保护执行。传统风貌建筑由区(市)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传统风貌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价值以及保存完好程度,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后,确定保护类别。保护类别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确定程序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