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和村务监督机制,推行村务公开,保证村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资源资产,用活用好土地、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提高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服务的能力。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德高望重者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