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提高乡村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数字化、专业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