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6,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2年10月21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云竹湖保护范围,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云竹水库汇水流域以及坝下五公里范围。
云竹湖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云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云竹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云竹湖保护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云竹湖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竹湖保护相关工作。
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开发利用云竹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支持水资源与能源可持续发展。
在云竹湖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责任。
(一)在水库、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排污口;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七)烧荒、毁林、毁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条禁止的行为;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库库容的行为;
(三)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五)畜禽养殖或者在湖面采用网箱高密度养殖和投放饲料、肥料、药物等肥水养殖方式养殖鱼类与其他水生生物;
(六)游泳、垂钓、擅自捕捞;
(七)在湖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行为。
云竹湖保护范围内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规划以及水资源调度、防洪调度、水库除险加固等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库防洪安全、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
云竹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发现湖水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榆社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以户分类、村庄收集、乡镇转运、统一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处理,将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集中处置。
用于游览观光和服务保障的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榆社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二)在清秀河、石盘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云竹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市、榆社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