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州、市(地)、县(市、区)级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自主储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