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符合渭河水功能区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依法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