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相关资料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时,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