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查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绿化工程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