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