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