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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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Chapter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企业可以依法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防止重复的原则。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需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应将监督抽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后统一下达。
日常监督检查要有组织进行,要确定检查的时间、次数、对象和产品种类。日常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者说明检查的理由、依据、产品种类和方法。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中明示的内容和合同中的质量约定及技术条件;
(四)国家或者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或者检验方法。
(一)查阅、复制有关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证明材料;
(二)进入生产场地、产品存放地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罚没凭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能力承担检验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检验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划、管理和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抽取检验样品时,应当出示抽样凭证,并按国家或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或者确认的抽样标准,确定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检验所需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付费购买。
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所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Chapter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和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厂名和厂址应当与生产者持有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相一致;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执行标准、规格、等级、主要技术参数、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复杂的产品,应有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方法和保养条件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的产品,标明相应标志;
(六)限期使用的产品,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七)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八)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用中文标明组装厂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九)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残次品”或者“等外品”字样。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伪造、冒用或者隐匿产地、厂名、厂址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生产许可证、条码标识、产品标准代号、产品质量证明的;
(六)伪造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七)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国家安全认证的产品,而未取得许可证和安全认证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的;
(九)无有效标准的;
(十)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者组装的。
Chapter 4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生产、销售不符合企业声明公开执行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妨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