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不符合企业声明公开执行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