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可以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房屋、场地等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招待所等转型为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企业厂房、商业设施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依规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