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权人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

产权属于国家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公告实施;使用权人为非文博单位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

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所有权人签订保护协议。

非国有产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维修经费资助。

产权不明,且暂无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与其签订保护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